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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eats365集团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

发布日期: 2023-02-06  09 : 3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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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

 

第一条 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信息公示,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,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规定,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  行政执法信息公示是指将行政执法机关(包括法律、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受委托执法的组织)的行政执法信息通过一定的载体或者方式主动向社会进行公示,接受社会监督。

第三条  应当按照“谁执法、谁公示”的原则,全面、准确、及时向社会公示行政执法信息。行政执法信息的采集、发布由局执法科室负责,公示内容的标准、格式由局政策法规科统一制定。

第四条 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动将下列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示:

(一)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机构、执法人员、执法职责、执法权限等信息;

(二)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名称、种类、依据、承办机构、办理程序和时限、救济渠道等信息;

(三)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办理场所信息、执法岗位信息、联系方式、服务指南、执法流程图、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示范文本、办理进度查询、咨询服务、投诉举报等信息;

(四)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执法的,应当公示受委托组织和执法人员的信息,委托执法的依据、事项、权限、期限、双方权利和义务、法律责任等信息;

(五)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其他信息。

第五条  局执法科室应当将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与政府信息公开、权责清单公布、“双随机、一公开”监管、“一次办好”事项清单公布等工作衔接,保证信息公示的一致性,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和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。

第六条  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,应当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下列行政执法信息:

(一)出示有效执法证件,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。国家规定统一着执法服装、佩戴执法标识的,要按规定着装、佩戴标识;

(二)出具行政执法文书,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、执法依据、权利义务等,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;

(三)依法应当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公示的其他信息。

政务服务窗口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,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、申请材料示范文本、办理进度查询、咨询服务、投诉举报等信息。

第七条  局执法科室应当主动将下列行政执法结果向社会公示:

(一)检查、抽查、检验、检测的结果;

(二)行政执法决定;

(三)行政执法决定的履行情况。

行政执法结果公示可以采取摘要形式或者决定书形式。采取摘要形式向社会公示的,应当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、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、行政执法事项名称、主要事实、依据、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。

第八条  局执法科室应当按照山东省年度数据统计公开样式,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局政策法规科报送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,由局政策法规科汇总后予以公开,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。

第九条  公示行政执法信息,应当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及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规定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向社会公示:

(一)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;

(二)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;

(三)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;

(四)法律、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。

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,原则上不得向社会公示,依法确需公开的,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。

第十条  行政执法信息应当通过公告、公报等文件方式或者通过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、办事大厅公示栏、服务窗口等便于公众查询的平台进行公示。

第十一条  局执法科室应当将行政执法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。行政许可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。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第十二条  局执法科室发现公示的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,应当及时进行更正。

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beats365集团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,可以向beats365集团申请更正。局有关科室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文字答复申请人。

第十三条 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依被依法撤销、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,应当及时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,并作必要的说明。

第十四条  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
(本制度2019年10月15日发布)

2022.01.14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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